甲公司于2004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2004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2005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5年5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

admin2013-08-28  28

问题 甲公司于2004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2004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2005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5年5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200418号专利权无效。2005年6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秽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
B、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复审
C、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
D、乙公司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不服,应当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C

解析 国家知识产权局恢复甲公司专利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仍是该局;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自然是该局,故选项A、C的说法正确。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恢复甲公司专利的决定不服的案件并不属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只管辖驳回专利申请以及申请宣告专利无效的案件,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
    乙公司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不服,应当以作出该维持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aG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