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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公司与宝华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天河公司不定期向宝华公司提供建筑用钢材,货款每半年结算一次。但宝华公司近两年一直拖欠货款。最终天河公司向宝华公司提供了一个对账单,宝华公司书面确认欠款450万元并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由于宝华公司仍
天河公司与宝华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天河公司不定期向宝华公司提供建筑用钢材,货款每半年结算一次。但宝华公司近两年一直拖欠货款。最终天河公司向宝华公司提供了一个对账单,宝华公司书面确认欠款450万元并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由于宝华公司仍
admin
2021-05-31
21
问题
天河公司与宝华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天河公司不定期向宝华公司提供建筑用钢材,货款每半年结算一次。但宝华公司近两年一直拖欠货款。最终天河公司向宝华公司提供了一个对账单,宝华公司书面确认欠款450万元并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由于宝华公司仍不付款,天河公司向法院起诉宝华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钢材货款,并将该对账单提供给法院。在诉讼中,宝华公司对对账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否认拖欠货款金额为450万元这一事实。关于本案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宝华公司书面确认欠款450万元并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的行为,属于自认
B、该对账单可以作为证明拖欠货款金额的证据
C、法院根据该对账单,可以认定拖欠货款金额为450万元
D、法院应根据对账单并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拖欠货款的金额
答案
B,D
解析
《民诉解释》第9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诉讼之前在对账单上的承认不构成自认。只有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才构成自认,因此A选项说法不正确。
证据是产生于案件发生过程中的事实,对账单由天河公司提供,由宝华公司签字盖章确认,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以可以作为证明拖欠货款金额的证据。B项正确。 案件中的事实,可能会有多个证据可以证明。拖欠货款的金额,可能会有多个证据证明,对账单只是其中一个证据,如果有其他证据和对账单内容相左,则拖欠货款的金额就不能确定是450万。故C项错误,D项正确。 B、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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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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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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