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是( )。

admin2022-10-10  28

问题 (2013年)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是(    )。

选项 A、债务人死亡,遗产继承人拒绝偿还的
B、债务人解散,清算程序拖延达3年的
C、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无法追偿的
D、债务人4年未清偿,追偿成本超过应收账款的

答案C

解析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所以,选项C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l其他选项不符合税前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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