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铁公司2012年发生的业务如下: (1)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合同两份,一份标明价值,自身钢材价值40万元,对方商品价值42万元;另一份未标明价值,只列明用自身10吨的钢材换对方9吨的商品,经核实自身钢材市场单价9 000元/吨,对方商品单价

admin2017-11-20  36

问题 某钢铁公司2012年发生的业务如下:
(1)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合同两份,一份标明价值,自身钢材价值40万元,对方商品价值42万元;另一份未标明价值,只列明用自身10吨的钢材换对方9吨的商品,经核实自身钢材市场单价9 000元/吨,对方商品单价为10 000元/吨。
(2)与某科研单位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所载金额为200万元,其中研发经费是50万元;
(3)与甲企业签订一协议,公司承租甲企业设备1台,每月租赁费10万元,暂不确定租赁期限;与乙公司发生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乙公司的一个大型机械,合同注明租赁费总金额是300万元;
(4)在国外签订一份设备进口合同,合同注明价款80.45万元,已安装完毕;
(5)5月份,与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价值总额6 000万元,按12‰的比例支付保险费用,当月为本企业建筑队的50名建设人员签订人寿保险合同,支付保费80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钢铁公司以物易物合同应纳的印花税;
(2)计算钢铁公司技术开发合同应纳的印花税;
(3)计算钢铁公司业务3应纳的印花税;
(4)计算钢铁公司进口设备应纳的印花税;
(5)计算钢铁公司保险合同应纳的印花税。

选项

答案(1)①标明价值的以物易物合同应纳印花税为:(400 000+420 000)×0.3‰=246(元)②未标明价值的以物易物合同,折算后贴花,应纳印花税:(10×9 000+9×10 000)×0.3‰=54(元)③以物易物合同共计贴花:246+54=300(元) (2)技术开发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技术开发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2 000 000—500 000)×0.3‰=450(元) (3)与甲企业签订一协议,租期不确定,先按照5元贴花;融资租赁业务应纳的印花税=3 000 000×0.05‰=150(元),业务(3)共计应纳印花税=150+5=1 55(元) (4)进口设备应纳的印花税=804 500×0.3‰=241.35(元);按税法规定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因此应纳的印花税是24 1.4元。 (5)人寿保险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财产保险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60 000 000×12‰×1‰=72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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