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当年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内能够转回;年末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7年度实现利润总额6 800万元(未调整前),2017

admin2019-09-30  20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当年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内能够转回;年末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7年度实现利润总额6 800万元(未调整前),2017年度财务报告于2018年4月2日批准对外报出,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于2018年3月25日结束。2018年1月1日至4月2日,发生以下事项:
(1)2017年8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货款共计234万元,尚未收到。根据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购货后1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乙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到2017年12月13日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2017年年末为该应收账款按10%的比例计提了坏账准备。甲公司于2018年2月3日收到乙公司通知,乙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预计甲公司可收回该应收账款的40%。根据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
(2)2018年2月10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发现。2016年年末甲公司对一项实际未发生减值的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了56万元的减值准备(该固定资产之前未计提减值准备)。至2016年年末,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8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假设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方法会计与税法一致。
(3)2018年2月15日,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发现,从2017年1月1日起,甲公司将出租的办公楼的后续计量由公允价值模式变更为成本模式,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该办公楼于2014年12月31日建成后对外出租,成本为1 800万元。该投资性房地产各年末的公允价值如下:2014年12月31日为1 8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为2 100万元;2016年12月31日为2 240万元;2017年12月31日为2 380万元。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自办公楼建成后次月起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办公楼折1日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
(4)2017年12月因甲公司违约被丁公司告上法庭,丁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270万元。201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裁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160万元。2018年3月12日,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丁公司240万元。甲、丁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赔偿款24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
假设除上述事项外,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并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后,应调减甲公司原编制的2017年丑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期末金额(    )万元。

选项 A、23.00
B、36.25
C、48.75
D、55.25

答案A

解析 应调整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期末金额=117×25%-56×25%+7×25%-160×25%=﹣23(万元)。
事项(1)的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信用减值损失    117
贷:坏账准备    117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9.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一所得税费用    29.25
事项(2)的调整分录: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16年度资产减值损失    56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16年度所得税费用    14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4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    7
贷:累计折旧    7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25%)1.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5
事项(4)的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支出    80
预计负债    160
贷:其他应付款    24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4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一所得税费用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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