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某工厂职丁,该厂经区政府批准后改制。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区政府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刘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第43题)

admin2018-04-20  24

问题 刘某系某工厂职丁,该厂经区政府批准后改制。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区政府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刘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第43题)

选项 A、区政府在作出拒绝答复时,应告知刘某并说明理由
B、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二个月
C、此案应由区政府所在地的区法院管辖
D、因刘某与所申请的信息无利害关系,区政府拒绝公开答复是合法的

答案A

解析 A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l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此,区政府在拒绝答复的时候应当告知刘某并说明理由。
    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此起诉的期限为6个月,而不是二个月。
    C错误:区政府作为县级政府,在对区政府提起诉讼时管辖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区法院管辖。
    D错误:刘某作为某工厂的职工,改制后对刘某有利害关系。关系到拖欠刘某工资如何处理,因此区政府拒绝公开答复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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