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2/61)

admin2021-01-31  29

问题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2/61)

选项 A、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并雇用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伤残。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并罚
B、砖窑主乙长期非法雇佣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严重忽视生产作业安全,致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砖倒塌而被砸死。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重处罚
C、丙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从外地将多名成年男性农民工骗至砖窑主王某的砖窑场,以每人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从事强迫劳动。由于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对于丙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
D、拘留所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B,C

解析 A选项,(1)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这也就是说,“限制自由的手段”可以被包容在强迫劳动罪中,形成部分法与整体法的法条竞合。如按文义,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能被包容在强迫劳动罪中,可认为是想象竞合,择一重处;两罪法定刑一样时,以目的行为强迫劳动罪论处。
(2)但本案行为人对工人进行暴力殴打致多人伤残,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转化为故意伤害(重伤)罪。(3)此时,故意伤害(重伤)已不能被强迫劳动罪包容。
(3)如果伤害行为与强迫行为为同一行为,则为想象竞合,认定为强迫劳动罪、故意伤害(重伤)罪择一重处。
B选项,根据《刑法》第24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又造成事故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所以对乙应该以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并罚。
C选项,丙的行为,拐卖的男子,虽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可构成强迫劳动罪(第244条第2款,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或者非法拘禁罪。
D选项,根据《刑法》第248条第2款,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只定一罪,不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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