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采取账外经营、销售收人不入账的手段实施逃税。逃税数额16000元。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其作出按所逃税额的50%(即8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复议机构决定进一步核实新华玻璃工艺制

admin2013-02-22  29

问题 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采取账外经营、销售收人不入账的手段实施逃税。逃税数额16000元。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其作出按所逃税额的50%(即8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复议机构决定进一步核实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销售情况,于是找到朝阳进出口贸易公司仓库保管员廖某进行调查。廖某承认了自己多次验收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所销售的玻璃工艺制品的具体品种及数量等情况,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对此作了询问笔录。市国税局维持了原罚款处罚决定。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应诉期间,向法院提交了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对廖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原告诉讼代理律师罗某在庭审时提出,被告当初书面告知原告“对拟作出的处罚有权在3日内到我局陈述申辩”,这种不正确告知陈述申辩权的做法程序违法,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庭审过程中,被告反驳时提出:后来税务人员曾向原告重新送达过一份“补充告知书”,对原先有关陈述申辩权的告知内容进行了更正。对此,原告否认收到这份“补充告知书”。法院遂要求被告补充提供“补充告知书”的送达回证,并表示将进行证据审查。
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就这份“补充告知书”而言,正确的说法有(    )。

选项 A、稽查局无权向原告重新送达“补充告知书”
B、稽查局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原告送达“补充告知书”违反行政处罚程序
C、“补充告知书”对原先有关陈述申辩权告知内容进行更改违反行政处罚法原则
D、法院要求被告补充提供“补充告知书”送达回证的做法违反司法程序
E、法院要求被告补充提供“补充告知书”送达回证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E

解析 (1)选项ABC: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并未要求此项告知必须一次告知;在本题中,稽查局通过“补充告知书”确保了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在行政处罚作出之前陈述、申辩权的行使,虽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并未违反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
  (2)选项DE: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本题中,稽查局有义务提供“补充告知书”送达回执。证明自己已经保障了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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