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生前就其全部财产立有三份遗嘱,且三份遗嘱的内容相冲突。其中第二份遗嘱经过了公证。甲死之后,其遗产应按( )。

admin2011-04-15  43

问题 甲生前就其全部财产立有三份遗嘱,且三份遗嘱的内容相冲突。其中第二份遗嘱经过了公证。甲死之后,其遗产应按(    )。

选项 A、公证遗嘱继承
B、最先设立的遗嘱继承
C、最后设立的遗嘱继承
D、法定继承

答案A

解析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题中,甲死之后,虽然第三份遗嘱是最后所立的遗嘱,但是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2条的规定,其效力不及公证遗嘱的效力。所以,甲死之后,其遗产应按公证遗嘱继承,正确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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