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但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16题)

admin2015-04-23  26

问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但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16题)

选项 A、技术转让合同有效,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B、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但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答案C

解析 首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可知,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商业秘密,侵犯了丙公司的商业秘密权,甲无权转让此商业秘密,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技术转让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据此,选项A错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353条规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由于乙公司在签署合同时对甲公司是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商业秘密的情况并不知情,故乙公司没有侵犯丙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由甲公司承担责任。选项B项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最后,商业秘密作为支配权类型的财产权,可以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精神。由于乙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且已支付对价,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的稳定与安全,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可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真正的权利人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同时,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不是该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人而要求返还其支付的价款,并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C项正确,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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