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公开发行新股,在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新股的方案中,哪一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dmin2022-03-15  18

问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公开发行新股,在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新股的方案中,哪一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选项 A、所有新股均为无记名股票
B、该公司自行决定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
C、委托某证券公司承销股票,公司自行收取股款
D、该公司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4

解析 《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发行股票的种类,所以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曾经规定溢价发行股票的,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004年《公司法》修订后,将该规定删去,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溢价发行股票,所以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35条规定,公司增发新股,适用第88条、第89条规定,即公开发行股份的,应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由银行代收股款,所以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新增股有优先购买权,但是第134条规定公司有权决定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和数额,因此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原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所以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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