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甲市乙县国税局对锦绣服装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笔账务处理异常。乙县国税局认为,该公司购进的某批布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276000元不应抵扣。乙县国税局决定:依法追缴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2012年2

admin2018-06-22  48

问题 2011年12月,甲市乙县国税局对锦绣服装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笔账务处理异常。乙县国税局认为,该公司购进的某批布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276000元不应抵扣。乙县国税局决定:依法追缴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2012年2月1日,乙县国税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的50%,即138000元罚款。该《告知书》内容未涉及公司的听证权利问题。次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和财务负责人楚某找到乙县国税局工作人员齐某,就有关事实和依据问题以口头形式向其作了全面的陈述和申辩,主要理由是:公司购进该批布料后,将其全部用于委托他人加工服装,收回后全部用于对外销售,并缴纳了增值税。齐某当场劝吴某和楚某不要再狡辩和发牢骚,吴某和楚某只好作罢。2012年2月7日,吴某打电话给齐某说:“我们公司要求举行听证。”对此,齐某口头解释说:“你们有权要求听证,但是,法律规定听证要求得书面提出,3天的听证申请期限已经过了”。吴某听后就没有提交听证申请书。2012年2月10日,乙县国税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的50%,即138000元的罚款。该公司对处罚不服,次日即向甲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理由是:乙县国税局不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和举行听证,对公司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进行复核,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甲市国税局复议人员在审查乙县国税局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时发现;没有锦绣服装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和口头陈述申辩的笔录材料;在一份检查笔录上注明了“无陈述申辩”字样,但没有公司盖章或者公司有关人员签字。复议期间,乙县国税局不能提供对锦绣服装公司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的证据。
本案锦绣服装公司、乙县国税局及有关人员的做法或者说法,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有(    )。

选项 A、吴某以电话方式提出听证要求
B、听证申请期限已过
C、该公司在不缴纳罚款情况下直接向甲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
D、乙县国税局对该公司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进行复核,构成拒绝听取意见
E、听证要求必须书面提出

答案D,E

解析 (1)选项AE: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选项B: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在本题中,乙县国税局未告知听证权利,何谈听证期限已过。
(3)选项C:原则上,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该公司应当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上确定的期限缴纳罚款。但缴纳罚款并非申请复议的前置程序,如果该公司申请复议时,罚款缴纳期限尚未届至,行为完全没有瑕疵;如果该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亦应受理,只是该公司需要承担某些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加处罚款)。
(4)选项D: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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