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未满16岁)与被害人王某两人是表兄弟关系,两家的父母之前就结下宿怨。一天被告人陈某看到被害人王某对自己的母亲叫骂,陈某就拿出自己的一把匕首吓唬王某,王某见状就跑回家拿来木棒,打向陈某的头部和腰部,陈某就用自己的匕首刺向王某的胸部,将王某刺伤。陈

admin2017-02-12  27

问题 被告人陈某(未满16岁)与被害人王某两人是表兄弟关系,两家的父母之前就结下宿怨。一天被告人陈某看到被害人王某对自己的母亲叫骂,陈某就拿出自己的一把匕首吓唬王某,王某见状就跑回家拿来木棒,打向陈某的头部和腰部,陈某就用自己的匕首刺向王某的胸部,将王某刺伤。陈某和母亲看到情况严重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也没有离开现场。陈某和其母亲如实地向公安机关反映了整个事件的经过,并且陈某的母亲表示愿意承担对受害人王某及其家属的赔偿责任。最后王某因为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控方控词: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辩方辩词: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要求】
    控辩双方各人陈述诉讼意见三分钟,然后双方展开辩论。

选项

答案控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杀人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不管是否造成了受害人实际被杀的结果,都构成故意杀人罪。而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正是侵犯了被害人王某的生命权:其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在客观上必须要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这个行为是非法的,即不在刑事违法阻却事由范围之内,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用匕首将王某刺伤,并且在陈某拿出匕首的当时尚不存在任何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仅仅是王某在叫骂陈某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也不属于法定的正当防卫,因而陈某的行为属于杀人行为;再次,在主观上,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陈某虽未满1 6周岁,但是作为一个精神状况健康、智力健全的人,在1 6岁的时候足以认识到拿匕首刺向别人的胸部有可能会发生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的,而陈某用匕首刺向王某的胸部,显然具有将王某致死的故意,并且陈某和王某两家素来就有恩怨,陈某也有杀害王某的动机;最后,按照刑法分则中相应的规定,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而陈某完全符合条件。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辩方: 我当事人陈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属于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根据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我当事人陈某的行为是完全符合上述《刑法》第二十条中有关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的规定:第一,陈某之所以用匕首刺王某,是因为王某当时拿木棒打陈某的头部和腰部.这符合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之一,即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第二,我的当事人陈某并不是先用匕首刺王某,而是在王某用木棒打击其头部和腰部的时候才刺向王某的,这符合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我的当事人陈某在主观上具有防卫的意识.他认识到王某用木棒打向自己头部和腰部会对自身造成侵害,甚至有可能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为了保护自己,在情急之下不得已而用匕首刺向王某,也就是说我的当事人既有防卫的认识,也有防卫的意志,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第四,陈某是针对王某实施的正当防卫,符合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对象条件;第五,我当事人的防卫行为也并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因为其当时面临的是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严重暴力行为,陈某是用木棒打向作为人体要害部位的头部,一旦被打中,严重的话直接威胁到我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无限防卫的规定,我当事人有权使用无限防卫权来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权益。 综上所述,我的当事人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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