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26题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26题
admin
2016-01-16
31
问题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26题)
选项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
A
解析
冒名股东,是指冒名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本题中,王大伟出资,并且在王小伟不知情的前提下,将其登记为股东的行为,符合了盗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注册登记的特征,实质为冒名股东。冒名股东的主要法律特征有两点:第一,客观上,冒名者实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权利并承担风险。但被冒名者既无出资之意,也无经营之实,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文件等却将其列明为股东。第二,主观上,被冒名者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无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且根本不知情。这是冒名股东与隐名、挂名股东存在的重大区别,即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之间根本没有合作或者借名之合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直接对冒名登记行为进行规范的条文只有《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该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债权人只能要求王大伟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无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
ABC三个选项实质上是考查股东资格的认定,考生容易将冒名股东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相混淆。关于隐名股东,《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款实质表明《公司法》承认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显名股东),即若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协商一致,从形式上看,名义出资人可以作为公司的股东,即允许“代名”行为,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本题中,王大伟在王小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后者身份证将其登记为股东的行为不是代名行为,而是冒名行为,因为二者之间并无合作或借名的合意。王大伟不是隐名股东,而是冒名股东。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该冒名行为无效,实际出资人王大伟是公司股东,故BC项错误,本题当选A。很多考生误选B,他们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认为王小伟是股东,但需注意的是,股东名册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仅具有证权效力,而无设权效力,只有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时,股东名册的记载才具有一定推定效力。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JJ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王某生前是著名的女演员,作家林某在王某死后,撰写了一部描述王某生前生活的作品,作品内容致使王某的名誉遭受严重侵害。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中国企业与乙美国公司设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企业的股权占股权总数的30%,乙公司占70%,合营企业的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合肥东风货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卡车从南京前往上海运送货物,行经苏州时,常州居民田某驾驶摩托车逆向行驶,与王某驾驶的卡车发生刮蹭,田某倒地。王某迅速报警,并将田某送至苏州医院救治。田某经简单治疗后执意离开医院,第二天,田某身体状况恶化,送至医院抢救,花去医疗
甲、乙两人系同事,甲曾委托乙创作一剧本,乙碍于情面答应为其创作,但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也未作出明确的口头约定。乙按时完稿交甲审阅,甲看后让乙再作修改。后甲因工作关系调到他省工作,乙修改完作品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表。甲知悉后;提出著作权属于自己。依法律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
李某与赵某的合同纠纷提交仲裁后,当事人李某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存在一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下列各项一般不属于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的是:
张三向牛小二借款10000元,约定2004年10月1日之前偿还,牛小二要求张三提供担保,张三遂决定以其所持有的一家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提供质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保险合同原则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随机试题
Thecompanyhas______itselftoapolicyofequalopportunityforall.
女,70岁,昏迷,大小便失禁12小时。查体:血压200/110mmHg,心率约120次/分,体温37℃。浅昏迷,左侧肢体未见自主活动,肌力增高,Babinski征阳性。既往高血压病史。大面积脑梗死的典型表现包括
花粉粒具单孔的药材为
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为倾销,这对进口国而言是相对有利的,该国的消费者会从中得到许多实惠。()
若已知一个时间序列的项数、累计增长量和定基增长速度,可以求得()。
(),国家主席习近平宣布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MillionsofAmericanslieawakeatnightcountingsheep,orhaveastiffdrinkorpopanallergypill,hopingitwillmakethem
匈牙利“十月事件”
运行下列程序,显示的结果是( )。a=instr(5,"Hello!Beijing.","e")b=sgn(3>2)c=a+bMsgBoxc
Afishermanandhiswife,wholivedalone,longedforachildoftheirown,buttheirwishwasnotgranted.Oneevening,whenth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