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26题

admin2016-01-16  28

问题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26题)

选项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

解析 冒名股东,是指冒名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本题中,王大伟出资,并且在王小伟不知情的前提下,将其登记为股东的行为,符合了盗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注册登记的特征,实质为冒名股东。冒名股东的主要法律特征有两点:第一,客观上,冒名者实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权利并承担风险。但被冒名者既无出资之意,也无经营之实,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文件等却将其列明为股东。第二,主观上,被冒名者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无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且根本不知情。这是冒名股东与隐名、挂名股东存在的重大区别,即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之间根本没有合作或者借名之合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直接对冒名登记行为进行规范的条文只有《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该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债权人只能要求王大伟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无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
ABC三个选项实质上是考查股东资格的认定,考生容易将冒名股东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相混淆。关于隐名股东,《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款实质表明《公司法》承认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显名股东),即若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协商一致,从形式上看,名义出资人可以作为公司的股东,即允许“代名”行为,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本题中,王大伟在王小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后者身份证将其登记为股东的行为不是代名行为,而是冒名行为,因为二者之间并无合作或借名的合意。王大伟不是隐名股东,而是冒名股东。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该冒名行为无效,实际出资人王大伟是公司股东,故BC项错误,本题当选A。很多考生误选B,他们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认为王小伟是股东,但需注意的是,股东名册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仅具有证权效力,而无设权效力,只有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时,股东名册的记载才具有一定推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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