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甲区张某向乙区李某借款5万元,定于2006年1月5日偿还,但2006年1月底张某都未还款,于是李某向乙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张某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过了还款期,仍未还款,于是李某于2006年3月向乙区法院申请执行。经查,张某在丙区有价值6万元财产

admin2022-01-27  28

问题 2006年,甲区张某向乙区李某借款5万元,定于2006年1月5日偿还,但2006年1月底张某都未还款,于是李某向乙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张某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过了还款期,仍未还款,于是李某于2006年3月向乙区法院申请执行。经查,张某在丙区有价值6万元财产,在丁区有价值6万元财产。但到了2007年3月乙区法院一直未执行。后李某又向该市法院申请执行,则市法院的下列做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可以责令乙区法院限期执行
B、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
C、可以指令丙区法院执行
D、可以指令丁区法院执行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3务的规定,选项A、B皆符合题意。需要说明的是,丙区法院和丁区法院皆为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所以,市法院指令这两个法院执行也是无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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