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应于2009年8月1日交货,乙企业应于同年8月日付款。7月底,甲企业发现乙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中止合同,但乙企业未同意。基于上述因素,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企业在8月1日(

admin2018-09-26  35

问题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应于2009年8月1日交货,乙企业应于同年8月日付款。7月底,甲企业发现乙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中止合同,但乙企业未同意。基于上述因素,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企业在8月1日(    )。

选项 A、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C、无权不按合同约定全部交货,但可以先交付部分货物
D、应当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企业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承担债务并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他方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难以履行债务,危及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直到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时方恢复自己的履行。适用不安抗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第二,后履行义务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具体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本题所提供的情况,甲企业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正确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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