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有关代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4年卷二第81题)

admin2018-04-20  18

问题 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有关代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4年卷二第81题)

选项 A、行政机关只能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B、代履行的费用均应当由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C、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D、代履行3日前应送达决定书

答案A,B,D

解析 A错误:《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履行。
    B错误:《行政强制法》第51条第2款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法律可以有例外规定。
    C正确:《行政强制法》第51条第3款规定:“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D错误:《行政强制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所以3日前是催告当事人,而不是送达决定书。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Gc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