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16岁的公民,背书转让一汇票于乙,乙又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丙提示承兑被拒绝后,向甲追索,甲的哪些主张可构成抗辩?( )

admin2008-05-12  54

问题 甲为16岁的公民,背书转让一汇票于乙,乙又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丙提示承兑被拒绝后,向甲追索,甲的哪些主张可构成抗辩?(   )

选项 A、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章无效,不负票据责任
B、甲不是付款人,没有义务付款
C、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签署的票据无效,因而不负票据责任
D、甲、乙间接受票据时所依据的买卖合同归于无效,甲、乙间转让票据的行为归于无效,因而甲不是票据债务人

答案A

解析 根据票据无因性、票据行为独立性理论,选项D是错误的;票据上的签章人如不存在签章无效的情形均负有票据责任,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票据是否有效取决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与票据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无关,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票据法》第6条,票据上如有无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票据法》中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效力的规定不同于民法中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在票据法中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一律无效,但由于票据行为独立,故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另外,出票行为的有效无效与票据本身的有效无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应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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