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税务机关查实大明公司欠缴2006年度的税款360万元,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但大明公司仍未按期缴纳税款。2007年5月,经批准,税务机关决定对大明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以下情况: (1)大明公司在2006

admin2011-04-24  32

问题 2007年3月,税务机关查实大明公司欠缴2006年度的税款360万元,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但大明公司仍未按期缴纳税款。2007年5月,经批准,税务机关决定对大明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以下情况:
(1)大明公司在2006年5月欠A公司到期货款100万元,2006年12月,法院判决大明公司应偿还A公司100万元货款,但大明公司仍未履行。
(2)2005年3月25日,大明公司向B银行贷款300万元,期限2年,大明公司以厂房作为抵押。但大明公司未偿还到期贷款。
(3)2007年1月5日,大明公司向C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3个月,大明公司以200万元股票作为质押。但大明公司也未偿还到期贷款。
(4)2007年4月20日,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大明公司罚款5万元,大明公司尚未缴纳罚款。
(5)大明公司怠于行使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6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税务机关对A公司、B银行和C银行对大明公司的债权是否享有税收优先权?分别说明理由。
(2)税务机关对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大明公司的罚款是否享有税收优先权?说明理由。
(3)税务机关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税务机关对A公司对大明公司的债权享有税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本案中,A公司对大明公司的债权属于无担保债权,因此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优先于A公司的无担保债权。税务机关对B银行对大明公司的债权不享有税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但在本案中,大明公司于2005年以其房产设定抵押发生在前,2006年欠缴税款发生在后,因此税务机关对B银行不享有税收优先权。 税务机关对C银行对大明公司的债权享有税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本案中,大明公司2006年欠缴的税款发生在大明公司以其股票设定质押之前,因此税务机关对C银行享有税收优先权。 (2)税务机关对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大明公司的罚款享有税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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