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

admin2014-12-09  21

问题 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 ①《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用人单位采广义,包括国家机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本题中,工人刘某因执行工作任务给陈某造成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②《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题中,因用人单位系张、李、王三人合伙开办的丙企业,故张、李、王三人应当对陈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③题外话(一):发包人A公司、分包人B公司不承担责任。依据是应类推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A公司和B公司的法律地位类似于定作人,且对陈某遭受的损害无定作、指示、选任上的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④题外话(二):这一问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作为答题依据。因为《侵权责任法》第85条调整的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竣工之后,建筑物或者其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⑤题外话(三):按照出题人在第3问给的答案可知。出题人的意思是本题可以《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作为答题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出题人对《侵权责任法》第91条作了扩大解释,解释点就是那个“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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