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乙公司的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之后,丙公司催告乙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该合同予以追认。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

admin2022-10-09  34

问题 甲是乙公司的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之后,丙公司催告乙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该合同予以追认。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选项 A、丙公司没有催告权
B、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
C、如果乙公司在30日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D、如果乙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有权请求甲履行合同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甲赔偿

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A: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2)选项B: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由于丙公司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丙公司不享有撤销权;(3)选项C:被代理人在30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4)选项D:如果乙公司拒绝追认,由于丙公司知道甲无权代理,丙公司和甲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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