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立法法的要求,下列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

admin2014-02-01  23

问题 根据立法法的要求,下列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

选项 A、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B、教育制度
C、对私有企业的财产征收制度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度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立法法规定的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有:
①国家主权的事项;
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④犯罪和刑罚;
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⑥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⑦民事基本制度;
⑧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⑨诉讼和仲裁制度;
⑩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根据该条规定,选项B教育制度应予排除。
    立法法的程序性较强,加之各类立法主体的头绪较多,使得考生掌握起来有一定难度。与此相适应,本法的试题可能多为非此即彼的判断性试题,故要求考生注意比较、区别诸相关条文的异同,做到有备无患。
    宪法学部分列入司法考试范围的法典除了宪法及其修正案、选举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外,还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四部法典。这四部法典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可以表述为:被考查的频率很低,所占分值极小;即使偶被考查,其所考查的知识点很可能已为宪法、立法法等基本法典的相关规定所包容。基于以上考虑,单列并详细解读以上四部法典的意义不大,否则,会导致对宪法、立法法等部分内容的重复。但仍有必要指出其各自相对重要的法条,提请考生留意,以求有备无患。另外应当注意,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法典的重点法条基本上是相似的,具体内容也基本相同,故考生可将二者放在一起复习,以减轻复习负担。
    需要考生注意的是对法律条文的变通说法,这是司法考试的一大特点,须联系实践记忆法条。同时,也要注意今后可能在涉及其他事项中出题。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9D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