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2年4月1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  2022年4月2日,甲

admin2022-10-09  24

问题 案例:
 2022年4月1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
 2022年4月2日,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的范围。
 2022年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因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进行约定,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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