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刘某十年有期徒刑。判决书送达后,刘某提出了上诉。该县人民检察院也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了抗诉。(南开大学2005年研)问;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可否加重刘某的刑罚?请具体

admin2014-12-08  46

问题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刘某十年有期徒刑。判决书送达后,刘某提出了上诉。该县人民检察院也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了抗诉。(南开大学2005年研)问;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可否加重刘某的刑罚?请具体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可以加重刘某的刑罚。具体分析如下: (1)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其含义包括: ①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②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③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需按《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3款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 上诉不加刑,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法院都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第一审判决确属过轻,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综上分析,本案中,刘某提出了上诉,该县人民检察院也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了抗诉。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确实过轻,那么可以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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