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10万元,丙欠甲1 5万元,甲在其对丙的债权到期后,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致使其无力清偿乙的债务,乙可行使甲对丙的权利,《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

admin2013-06-13  37

问题 甲欠乙10万元,丙欠甲1 5万元,甲在其对丙的债权到期后,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致使其无力清偿乙的债务,乙可行使甲对丙的权利,《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

选项 A、代位追索权
B、代位继承权
C、代位权
D、代理权

答案C

解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题干中,甲在其债权到期后,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致使其无力清偿对乙的债务,则乙可代位行使甲的权利,督促丙履行其对甲的债务,即乙享有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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