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卷一第49题)下列在专利申请程序中埘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哪些是不允许的?

admin2018-06-28  25

问题 (2011年卷一第49题)下列在专利申请程序中埘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哪些是不允许的?

选项 A、原权利要求限定了一种在一边开口的唱片套,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三边胶结在一起、一边开口的唱片套,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修改成“至少在一边开口的唱片套”
B、原申请文件仅记载了在“较高的温度”下进行聚合反应,申请人将原说明书中记载的“较高的温度”修改为 “高于40℃的温度”
C、原申请文件中限定温度范围为10℃~300℃,并公开了100℃时的实施例,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中记载的10℃~300℃的温度范围修改为100℃~300℃
D、原申请文件中记载了“螺旋弹簧支持物”,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将其修改为“弹性支持物”

答案A,B,D

解析 A.B.D.《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3.2“不允许的改变”中规定:“不能允许的改变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1)改变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2)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的内容。……(4)改变说明书中的某些特征,使得改变后反映的技术内容不同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选项A、D属于(1)(4)中的情形,符合题意;选项B属于(2)中的情形,符合题意。
    C.《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2.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中规定:“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故选项C正确,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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