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2第39题)

admin2017-03-07  26

问题 检察院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2第39题)

选项 A、应当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不能直接以抢劫罪定罪
B、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
C、只能判决无罪,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
D、应当驳回起诉,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法院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的问题。《刑诉解释》第241条规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由此法条,可知B项正确。
    疑难辨析:本题尽管在考查《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关键应当理解检察院和法院的诉讼地位,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要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zl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