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达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时可以使用伟达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一概与商场无关。1999年11月2日,该商场百货组以伟达商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5万件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行提货,签约后6个月内一

admin2011-09-18  41

问题 伟达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时可以使用伟达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一概与商场无关。1999年11月2日,该商场百货组以伟达商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5万件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行提货,签约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订时,双良商场书面承诺对该合同买方所承担的货款义务负保证责任。此外,百货组还以伟达商场的名义,将商场的4辆汽车向时尚服装厂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1月5日,百货组派人到时尚服装厂提货,该服装500件一包,服装厂装货人员共装运了105包服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
请问:
(1)上述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应由谁享有、承担?为什么?
(2)在百货组提货时多装的5包货物属于什么性质?其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
(3)在清偿债务时双良商场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与伟达商场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4)设百货组派出的货车系通达汽车运输公司的货车,货车与运煤车相撞系由于不可抗力,现根据通达公司与百货组之间的运输合同,通达公司应否承担100包货物被烧毁的损失,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买方的权利义务由伟达商场享有和承担。本案中伟达商场关于“各承包组可以使用它的名义和公章,但由此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商场无关”的内部规定是无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根据代理制度原理,各承包组既然能够以伟达商场名义并使用其公章进行业务活动,各承包组可视为伟达商场的代理人,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形下(不知道伟达商场的内部约定),即构成表见代理。依《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而,本案中百货组以伟达商场名义与服装厂订立合同,实际上伟达商场是被代理人,买方即是伟达商场而非百货组。 (2)属不当得利性质,应由时尚服装厂承担损失。所谓不当得利,系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本案中卖方工作人员出于失误,多装了5包货物,属于基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情形。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益人是出于善意的,依民法原理应以现存利益为限返还给受害人。 (3)伟达商场以4辆汽车的价值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双良商场对4辆汽车价值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同一债权既存在物保(仅限于主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形)又存在保证时,物保的适用优先于保证,保证人仅对物保价值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通达公司不应承担100包货物被烧毁的损失。《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知,货运合同的承运人(通达公司)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所负的赔偿责任,可基于不可抗力这一抗辩事由而免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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