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东鄂村村委会向某县林业局申请采伐树木,作为增建村小学教室用。经县林业局批准并发给采伐许可证,同时指定东鄂村委会在该村北公路林间采伐榆树200株。伐后补栽幼树,村委会获准后遂于4月20日组织村民按林业局指定的区域如数采伐。后该县公路站发现,于

admin2015-11-05  31

问题 2006年3月,东鄂村村委会向某县林业局申请采伐树木,作为增建村小学教室用。经县林业局批准并发给采伐许可证,同时指定东鄂村委会在该村北公路林间采伐榆树200株。伐后补栽幼树,村委会获准后遂于4月20日组织村民按林业局指定的区域如数采伐。后该县公路站发现,于6月26日以村委会滥伐树木为由,对该村作出补栽幼树200棵,没收已伐榆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计人民币18000元的处罚决定。村委会不服,于7月6日向某市公路局申请复议。市公路局复议认为,县公路站认定事实属实,但适用法律不当,于8月3日作出复议裁决:责令东鄂村委会在被伐路段补栽幼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计18000元。村委会对复议裁决不服,于9月1日以市公路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市公路局复议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行政诉讼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驳回村委会起诉,维持市公路局复议裁决,原被告双方均服从判决未上诉。
    问题:
县林业局在本案中是否具备第三人的法定条件?

选项

答案本案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县林业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就能避免上述两种情况的发生。而且县林业局具备第三人的法定条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该案被告行政行为确认原告行为违法,而原告行为是经林业局批准的,显然被告行为是否合法决定林业局的行为的合法性,从而决定林业局是否要对原告受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不能不认为是法律的利害关系。此外,把林业局作为该诉讼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清案情事实,分清责任,也可避免对同一问题处理有两个相互矛盾的有效行政行为并存现象。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方便诉讼当事人,提高了办案效率,还可保证办案质量,避免同一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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