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于1997年6月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刚开始高压锅能正常使用,未有异常。1998年9月6日当丁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煤气灶被破坏,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发生事故后,丁某找高压锅的生产厂家某日用品厂要求赔偿,日用品厂提出,丁某是于1997

admin2021-05-06  34

问题 丁某于1997年6月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刚开始高压锅能正常使用,未有异常。1998年9月6日当丁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煤气灶被破坏,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发生事故后,丁某找高压锅的生产厂家某日用品厂要求赔偿,日用品厂提出,丁某是于1997年买的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早已过了保修期,因此对发生的损失不负责任。丁某与日用品厂进行多次交涉后没有结果,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日用品厂赔偿高压锅爆炸给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经查,高压锅本身存在缺陷,质量不合格。问:
(1)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何不同?本案应适用哪一个规定?
(2)某日用品厂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1)对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为二年,民法通则规定为一年,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本案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2)某日用品厂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保修期无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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