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国有企业、一家集体企业和某大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国有企业认缴出资额35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以实物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货币出资20万元,但已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admin2009-02-15  59

问题 一家国有企业、一家集体企业和某大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国有企业认缴出资额35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以实物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货币出资20万元,但已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只有10万元。该集体企业以实物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5万元,并应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大学以丁业产权(非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8万元,也已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问题:
   (1)设立上述公司是否符合法定人数?为什么?
   (2)股东出资是否达到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什么?
   (3)股东出资是否符合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为什么?
   (4)如果违反了股东应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

选项

答案(1)符合法定人数。因为设立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人数是2个以上50个以下。 (2)没有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因为设立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这里说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而上述三个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虽然是58万元,但是实缴的出资额只有48万元。 (3)上述集体企业和大学的出资符合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但上述的国有企业只缴纳了25万元,并未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35万元,因丽是违反规定的。 (4)根据有关规定,该国有企业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额的上述集体企业和大学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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