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案例分析第76—80题)滨海市安平区天龙公司欠安华区恒大公司货款人民币50万元,安乐区建华公司欠安平区天龙公司货款人民币100万元,此两项货款均已届还款期限,但尚未偿还。恒大公司急于用款,经调查了解天龙公司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天龙公司向建华公司

admin2013-10-23  34

问题 (2008年案例分析第76—80题)滨海市安平区天龙公司欠安华区恒大公司货款人民币50万元,安乐区建华公司欠安平区天龙公司货款人民币100万元,此两项货款均已届还款期限,但尚未偿还。恒大公司急于用款,经调查了解天龙公司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天龙公司向建华公司索还欠款,天龙公司置之不理。
(2008年案例分析第80题)如果在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发现本案一审的审判长是恒大公司代理人甲的近亲属,未进行回避,二审人民法院在程序上正确处理的办法有(     )。

选项 A、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B、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C、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D、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答案A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二审中发现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问题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由此,本题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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