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公务员
2014年1月,王某拒不配合执勤民警李某对其进行身份核查,对李某辱骂、推搡、殴打,造成李某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佩戴的眼镜也被摔坏。王某称事发前执勤民警要求检查其身份证,随后其与民警发生冲突。王某承认,被民警带去警务室的过程中,她用右手打了民警的脸,
2014年1月,王某拒不配合执勤民警李某对其进行身份核查,对李某辱骂、推搡、殴打,造成李某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佩戴的眼镜也被摔坏。王某称事发前执勤民警要求检查其身份证,随后其与民警发生冲突。王某承认,被民警带去警务室的过程中,她用右手打了民警的脸,
admin
2022-02-10
32
问题
2014年1月,王某拒不配合执勤民警李某对其进行身份核查,对李某辱骂、推搡、殴打,造成李某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佩戴的眼镜也被摔坏。王某称事发前执勤民警要求检查其身份证,随后其与民警发生冲突。王某承认,被民警带去警务室的过程中,她用右手打了民警的脸,还把民警的警帽和眼镜打落在地,并把民警推了一个跟头。当时多名目击者证实,王某对执勤民警破口大骂,并大叫“警察抢劫”,造成公共秩序一度混乱。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 )。
选项
A、故意伤害罪
B、妨害公务罪
C、诽谤罪
D、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答案
B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着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在司法实践中,妨害公务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发生牵连,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一般所针对的不是具体的公务行为,而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故本题选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rS3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公安专业知识题库公安招警分类
0
公安专业知识
公安招警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对于侦查破案、拘留逮捕、审讯、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制裁违法犯罪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
()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
关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两年请求权的时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指出,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普通公民维护法律权威的方式不包括()。
朝阳行业就是刚刚兴起,正在发展阶段,而且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的行业。而夕阳行业则是指行业内竞争非常激烈,已经发展得很完善而且技术水平已相当高,发展上升的空间很小,正在走下坡路的行业。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各项属于夕阳行业的一项是()。
在组织人员不变的前提下,下列情形中管理幅度应该较窄的是()。
2014年一季度,A省货物运输增长较快,全省各种运输方式共完成货运量89294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15.4%;完成货物周转量2444.60亿吨公里,增长17.7%。全省货运增长较快主要依靠公路和水路拉动。一季度,公路完成货运量64944万吨,货物
技术创新:在经济发展理论中,指新技术、新发明在生产中的首次应用,是在生产体系中建立新的生产函数或供应函数,引起一种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经济学强调技术创新具有非独占性、不确定性、市场性和系统性等特点。根据以上定义,下面哪种行为属于经济学范畴的技术创新
随机试题
下列属于经验估计预测法的有()
患者,女,52岁。绝经3年,近1个月自觉腹胀、腹痛,腹部出现肿块。妇科检查:外阴、阴道无萎缩,宫颈光滑,子宫前位,正常大小,右侧附件区10cm×5cm×3cm肿物,左侧附件区8cm×3cm×2cm肿物,半实质性,囊壁有乳头生长,囊液混浊,呈血性。有腹水,全
Ⅱ型糖尿病血糖升高的主要原因不包括的是
紧张度较低的脉象是
营销思想是一种()的经营哲学。
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某贸易公司甲从国外购进200吨新闻纸,委托某船运公司乙运往中国境内。一日,乙船运公司的运货船载着该船船员私自在国外购买的手机、电视机等电器,在中国某市附近海域进行走私交易时,被中国某海关抓获。该海关做出决定,将包括甲公司200吨新闻纸在内的船上所有物品予以
A、4B、5C、6D、7C将T2还原为森林T1,其中有4棵树:C、D、F、G,I和J是叶子结点。
Municipalbansonsmokinginrestaurantsandbarsarehighlycontroversial,buthistoryshowstheycanalsobehighlyeffective.
ThefirstperformanceofTchaikovsky’sTheNutcracker,inSt.Petersburgin1892,wasaflop.Wroteonecriticthenextday:"Fo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