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和香港特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特区官员可以不经过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admin2015-09-16  36

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香港特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特区官员可以不经过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选项 A、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B、香港立法会主席
C、香港财政司司长
D、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答案A,B

解析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A项正确。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可知,香港立法会主席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故B项正确。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准法》第48条第5项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财政司长属于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故C项错误。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准法》第4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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