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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请问: 该项制度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请问: 该项制度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admin
2017-08-18
37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请问:
该项制度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选项
答案
学理上一般将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区分为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 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包括以下各项: ①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留置权成立的必备条件,这也是物权公示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 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以后,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债权人才能留置债务人交给其占有的财产,在此之前债权人无权留置。 ③留置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我国《物权法》第231条就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包括: ①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②留置不得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③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我国《物权法》第233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如果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为数个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应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反之,如果债务人占有的动产为不可分物,那么即便其价值显著超过了债权的数额,债权人也有权予以留置。 ④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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