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00年10月10日与甲银行签订了3年期的贷款合同600万元,A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2001年10月12日,A公司又从丁银行处贷款200万元,期限2年,由B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3年9月8日,因用作抵押物的机

admin2009-02-13  35

问题 A公司于2000年10月10日与甲银行签订了3年期的贷款合同600万元,A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2001年10月12日,A公司又从丁银行处贷款200万元,期限2年,由B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3年9月8日,因用作抵押物的机器设备出现故障,A公司将其运至乙厂修理,并签订修理协议。同年10月28日,债权均已到期的甲银行和丁银行找到A公司,要求归还贷款,甲银行同时还表示要认抵押物优先受偿。
   问题:
   (1)如果A公司到期末未向乙厂支付修理费,则乙厂具有何种权利?
   (2)若丁银行首先找到B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则B公司具有哪些权利?
   (3)若A公司于2001年5月10日,主动放弃对B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则该公司的债权人该如何做?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如果A公司到期末未向乙厂支付修理费,则乙厂具有留置权以及优先受偿权。 依据《担保法》规定,债务人未按有关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本案例中,A公司与乙厂之间修理协议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搅合同的实施适用留置权。故A公司到期末未依修理协议的规定支付修理费,乙厂具有留置权及优先受偿权。 (2)若乙银行找到B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公司是无权拒绝向丁银行偿付贷款的,依《担保法》规定,A、B公司之间的保证是连带责任故在A公司无论有无偿付能力情况下,具有无条件偿付贷款的义务,但在履行该义务的同时,仍同A公司一样,享有A公司对丁银行所有的抗辩权。 (3)若A公司于2001年5月10日,主动放弃对S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则作为A公司的债权人甲银行、丁银行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这是《合同法》中合同履行的撤销权所决定的。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mMV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