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  )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admin2013-11-01  24

问题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  )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选项 A、1
B、2
C、3
D、4

答案B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3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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