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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将一套现房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向丙银行按揭贷款购房。 2009年3月1日,甲、乙、丙签订了书面按揭贷款购房合同。约定甲须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房屋,但未约定甲给乙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因房价上涨,2009年
案情: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将一套现房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向丙银行按揭贷款购房。 2009年3月1日,甲、乙、丙签订了书面按揭贷款购房合同。约定甲须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房屋,但未约定甲给乙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因房价上涨,2009年
admin
2014-10-26
21
问题
案情: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将一套现房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向丙银行按揭贷款购房。
2009年3月1日,甲、乙、丙签订了书面按揭贷款购房合同。约定甲须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房屋,但未约定甲给乙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因房价上涨,2009年4月1日,甲借故未向乙交付房屋,乙当日催告甲立即交付房屋,否则诉诸法律。
2009年6月1日,因甲仍未向乙交付房屋,乙当日书面通知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9年6月2日,甲向乙表示希望乙不要解除合同,并表示立即交付房屋,赔偿因迟延交付房屋给乙造成的损失3万元,乙表示接受。
2009年6月10日,甲向乙交付了房屋。但截止到2009年8月1日,因甲的原因,甲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乙因未取得房产证,不能如期将房屋出租收益。
2009年8月2日,乙请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并赔偿自己因不能取得房产证遭受的损失。
2009年9月1日,甲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
2009年9月2日,乙将房屋出租给张三(约定:租赁期限3年,租金每月6000元,张三可以转租。双方未作其他约定)。同日(2009年9月2日),张三将该房屋出租给李四(约定:租赁期限5年,租金每月7000元,未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租金的期限)。
2009年12月1日,王五家的猫将李四放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撞落楼下,落下的花盆将赵六停在楼房下的汽车砸坏,给赵六造成5万元的损失。
2010年9月1日,乙因交通意外死亡,乙唯一的继承人丁继承了乙的遗产。
2010年11月1日,丁办理了房屋的移转登记,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
2010年10月1日,丁欲收回房屋居住,丁请求李四返还房屋,被李四拒绝。
问题:
2009年6月1日,乙的解除通知能否产生解除甲、乙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选项
答案
乙的通知不能产生解除买卖合同的效力。因为乙尚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根据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须经乙催告后,甲在催告后的3个月内仍不交付房屋,乙才享有法定解除权。6月1日距离乙的催告仅过去了两个月,乙尚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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