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于10月2日向美商发盘,以每打84.5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提供全棉男衬衫500打,限10月15日复到有效。10月10日收到美商回电称价格太高,若每打80美元可接受。10月13日又收到美商来电:“接受你方10月2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但我方由于市

admin2016-07-23  23

问题 我某公司于10月2日向美商发盘,以每打84.5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提供全棉男衬衫500打,限10月15日复到有效。10月10日收到美商回电称价格太高,若每打80美元可接受。10月13日又收到美商来电:“接受你方10月2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但我方由于市价上涨未作回答,也没有发货。后美商认为我方违约。要求赔偿损失。

选项

答案我方不必做出任何赔偿。理由如下: 1 0月1 0日美商回电“称价格太高”已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已构成还盘,此时我方发盘亦即失效。所以10月13日美商做出的接受是无效的,合同并未达成,因此我方不必做出任何赔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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