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市公司根据合同于2013年3月19日开出面值600万元,5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交付给乙公司支付材料款,A保证人为甲公司提供保证,并在票据正面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乙收到票据后按期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并于2013年6月9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

admin2017-05-16  19

问题 甲上市公司根据合同于2013年3月19日开出面值600万元,5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交付给乙公司支付材料款,A保证人为甲公司提供保证,并在票据正面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乙收到票据后按期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并于2013年6月9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由此牵涉出以下问题:
    (1)甲公司认为票据未记载付款地和出票地,记载事项不完整,拒绝付款;承兑人认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拒绝付款。
    (2)丁公司向丙公司索要票据款项,丙公司认为票据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日期,背书行为无效,拒绝承担责任。
    (3)丁要求乙付款,乙认为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付款,丁不能对其直接要求付款,因此拒绝付款。
    (4)丁要求A担保人代为付款,A同意付款。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甲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的理由不成立。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甲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A draft lacking one of the items listed above is invalid.The place of payment and place of draft are relatively necessary items,so whether they are recorded or not does not affect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negotiable instrument.Therefore,A’s reason for dishonor is not vali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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