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的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

admin2012-08-12  18

问题 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的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
B、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一律不分案起诉
C、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D、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同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如果补充侦查事项不涉及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不影响对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应当对成年犯罪嫌疑人先予提起公诉

答案A,C

解析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故A项正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不分案起诉:(1)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2)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3)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4)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故B项错误,C项正确。
    第24条规定,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同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如果补充侦查事项不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不影响对未成年先予提起公诉。故D项错误。故AC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ea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