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0日阿波罗公司为缓解资金短缺,在根本无货的情况下与四达公司签订了一份货款为150万元的电子元件合同,交货期限为3个月,即自2006年9月21日至2006年12月20日,四达公司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为5个月。合同签订后,四达公司请北大公司

admin2012-08-07  18

问题 2006年9月20日阿波罗公司为缓解资金短缺,在根本无货的情况下与四达公司签订了一份货款为150万元的电子元件合同,交货期限为3个月,即自2006年9月21日至2006年12月20日,四达公司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为5个月。合同签订后,四达公司请北大公司作保证人,向其开户的交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并签订了承兑协议。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为5个月后,阿波罗公司收到汇票后,立即向自己开户的工行申请贴现。工行在审查凭证时未发现供货发票便询问交行该承兑汇票是否真实有效,答复为,承兑汇票真实有效。据此,工行为阿波罗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转入公司账户。
临近交货期,四达公司催促交货,发现阿波罗公司无货可供,于是通知交行拒付。5个月后,工行提示付款遭到交行拒付。工行起诉交行及四达公司、阿波罗公司,要求三方支付汇票金额。交行辩称: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依据的合同无效。另外,工行未发现供货发票仍然办理贴现,其行为有过错。
交行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工行有无过错?

选项

答案工行票据的取得是善意的,并且已向交行进行了查询,在交行答复承兑汇票真实有效时才为阿波罗公司办理了贴现。另外,根据电子元件购销合同的约定,交货履行期限为3个月,而贴现时尚未到履行期,因此,工行不可能发现交货发票,不可能发觉阿波罗公司的欺诈行为,故工行无过错,交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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