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犯罪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

admin2009-03-15  29

问题 下列关于犯罪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

选项 A、甲男(15岁)与乙女(13岁)谈恋爱,一日趁乙家中无人,两人在乙家发生了性关系,但并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甲不构成强奸罪
B、甲(17岁)多次在中学附近强行索要学生的过路费,价值共计400余元,并曾造成学生乙轻微伤。甲不构成犯罪
C、甲(17岁)在胁迫下参与实施盗窃两次,窃得赃物价值1 000余元,案发后甲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甲的行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甲(15岁)在与他人共同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将被害人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2

解析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一切犯罪都应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未成年刑事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未成年刑事解释》第6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A选项中甲与不满14周岁的乙发生性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根据上述解释,甲只是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不认为是犯罪。故A项正确。
   《未成年刑事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B选项中甲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钱物并造成学生乙轻微伤,已不符合上述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故B项错误。
   《未成年刑事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1)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C选项中甲是受人胁迫参与盗窃,并有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的情节,所以甲的行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故C项正确。
   《未成年刑事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D选项中甲为抗拒抓捕致乙重伤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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