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白酒生产企业,2014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0000元,另收取优质费500000元。 (2)提供100000元(不含税)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吨,

admin2015-06-06  25

问题 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白酒生产企业,2014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0000元,另收取优质费500000元。
(2)提供100000元(不含税)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吨,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加工费10000元(不含税),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乙企业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3)委托加工的散装药酒收回后甲企业将其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通过其非独立核算门市部以每瓶100元(不含税)的价格全部对外销售。
(4)将自产的粮食白酒30吨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甲企业该类粮食白酒的平均不含税售价为100000元/吨,最高不含税售价为120000元/吨。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粮食白酒消费税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企业通过其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对外销售瓶装药酒时应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100×1800×10%=18000(元)
B、100×1800÷(1+17%)×10%=15384.62(元)
C、100×1800×10%一(100000+10000)÷(1—10%)×10%=5777.78(元)
D、100×1800÷(1+17%)×10%一(100000+10000)÷(1—10%)×10%=3162.39(元)

答案A

解析 纳税人通过其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该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将委托加工收回的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后对外销售,不存在“已纳消费税”抵扣的问题。甲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100×1800×10%=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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