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单元八答案要点

admin2016-04-14  35

问题 简论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单元八答案要点

选项

答案(1)中国宪法文本中人权规定在第2章第33条,是作为《宪法修正案》第24条具体条款而存在的。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头一条即第33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从理论意义上讲,宪法修正案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可以考虑以下要素:一是作为宪法原则意义上的人权;二是国家价值观意义上的人权;三是转化为基本权利内容的人权。作为宪法原则,人权具有约束一切公共权力与社会生活领域的效力。由于在中国缺乏系统的保障人权的历史传统与文化,把人权纳入到国家价值观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国家存在的目的,形成国家整体的价值观,确立国家活动的基本目标与追求。 (3)这样修改的意义在于: 1)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 2)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4)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崭新内容,表明了国家价值观的变化,国家的基本义务是保障和实现人权。同时,本条中的“国家”并不是抽象的存在体,它指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以人权概念统领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丰富了基本权利的内涵,拓宽了基本权利的实际范围,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文化,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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