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及特殊意义,谈谈你对该程序改革的认识。

admin2023-02-02  12

问题 论述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及特殊意义,谈谈你对该程序改革的认识。

选项

答案1.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包括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1)审理对象特定,即针对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 (2)是判处死刑案件的法定诉讼程序,除最高人民法院外。作出死刑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必须自动依法定程序报请复核,只有经过复核并批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3)履行死刑复核程序由特定的人民法院承担,即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4)死刑复核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2.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 (1)死刑复核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的阶段,有自己特定的诉讼任务。它是审判程序的一种,但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经过的普通程序,而是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特编程序。因此,它不仅在审理对象上不同于其他程序,而且审理方式、审理主体、诉讼阶段等方面与其他审判程序也有着重要区别。 (2)死刑复核程序具有审判监督的性质,其主要任务是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但是与审判监督程序不同,它是对尚未生效的死刑裁判的监督,属于事前监督。 3.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1)有助于贯彻少杀方针,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从审判程序上可以使那些不需要对罪犯判处死刑或者虽然罪该处死但不应立即执行的审判得到纠正,从而将执行死刑减少到最低限度。 (2)有助于防止误杀、确保不错杀。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很难绝对保证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不会出错。 (3)有助于保证死刑件的办案质量和死刑标准的统一。为了体现少杀,防止误杀的严肃与审慎相结合的方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对死刑案件的管辖、复核等作了严格的规定。 4.对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认识: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以前下放的死刑复核权,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则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同时,最高院增设了三个死刑复核庭,负责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 (1)死刑复核权的收回,解决了现行法之间有关于死刑复核的冲突,有助于法治的统一。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而旧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却规定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将特定案件的死刑复核权交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显然违背了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法理。 (2)死刑复核权的收回,避免了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案件集二审审判权和死刑复核权为一身,使核准程序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从而保障了程序正义,确保正确适用死刑的最后一道程序保障。 (3)有助于贯彻少杀方针,防止误杀、确保不错杀,从而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4)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加大了对被判处死刑人生命权的保护力度,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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