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三79题)

admin2018-07-27  32

问题 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三79题)

选项 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
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根据上述规定第(2)项,A选项并未限定于“身份关系”的诉讼,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B选项中被告住所地是没有管辖权的,故也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在管辖权的转移中,法院本身是有管辖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因此,C选项属于移送管辖,而非管辖权的转移。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协议管辖,而非选择管辖。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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