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2日中午,赵某所有的农用车在由驾驶人刘某驾驶过程中,在某路段发生二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农用车及该车行驶证扣留。2013年12月22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车进行检测。并于2013年12

admin2015-09-16  28

问题 2013年8月12日中午,赵某所有的农用车在由驾驶人刘某驾驶过程中,在某路段发生二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农用车及该车行驶证扣留。2013年12月22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车进行检测。并于2013年12月31日对该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责任认定作出后受害方亲友及农用车驾驶人刘某均不服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2014年2月18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了对原告车辆及该车驾驶员的责任认定。在责任认定期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处理死者安葬事宜垫付了丧葬费60000元。2014年2月25日县交警队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当日调解终结。
    赵某于2014年4月7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县公安局交警支队立即解除对农用车及该车行驶证的扣留,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2800元(该农用车每天收入350元)。另查明,被告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后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解除对该车辆的扣留决定。4月17日原告将被扣留的车辆与行驶证领出。
    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选项

答案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下列情形:(一)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二)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三)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当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企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四)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本案中,原告要求车辆被违法扣留期间按照日营利损失予以国家赔偿系间接损失,而非法律所规定的直接损失,原告对于该赔偿请求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因此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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