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赵与钱口头约定,赵承租钱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钱告诉赵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孙结婚共同生活,赵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赵

admin2017-04-21  31

问题 2013年1月1日,赵与钱口头约定,赵承租钱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钱告诉赵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孙结婚共同生活,赵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赵要求钱进行维修,钱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赵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钱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赵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李开的装修公司免费维修。李的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赵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钱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三千元。
    2013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赵一万余元财产损失。2014年4月,赵遇车祸去世,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孙返回别墅,发现周已占用别墅。原来,2012年12月赵曾向周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周使用。在周向钱出示了赵的亲笔承诺后,钱同意周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周。  
关于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在订立合同时钱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赵应自行承担支出的必要费用
B、合同期间是赵在该别墅居住,应由赵承担支出的必要费用
C、赵对别墅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应由钱承担支出的必要费用
D、赵对别墅的维修属于他因管理,应由赵承担支出的必要费用

答案C

解析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赵对漏水问题的知晓不影响钱的维修义务。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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