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1款与第2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admin2021-01-02  50

问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1款与第2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2/60)

选项 A、第1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B、第2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2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D、第2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答案A,B,D

解析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刑法》第238条第1款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当然属于法定量刑情节。选项A正确。
(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指仍构成非法拘禁罪,而处更重刑罚,属于结果加重犯。选项B正确。
(3)“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适用于基本犯,也适用所有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转化犯,只是应禁止对“殴打、侮辱情节”进行重复评价。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不仅适用第2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而且侮辱情节没有被评价过,仍可作为从重情节,从重处罚。选项C说法错误。
(4)“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①基本原理是想象竞合的提示性规定,亦即在转化犯中,行为人对于伤害、死亡结果,主观上是故意心态(伤害故意、杀人故意)。
②在实务层面,一般以暴力是否超出拘禁行为所需范围(一般如捆绑、关押、殴打等,最高限不能是轻伤)进行区分(推定规则)。
③未使用超过拘禁行为本身范围的暴力(轻伤以下),推定为过失,构成结果加重犯。
④使用了超出拘禁行为本身范围的暴力(轻伤及以上),推定为故意,认定为转化犯,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允许反证。故而,可认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选项D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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